区块链与《民法典》——另类解读系列(二)
关键词: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智能合约;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律师
本期关键词:民法典;区块链;主体;自然人;法人
本文约1907字,大概需要阅读6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人们称之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整个社会生活被其所覆盖,无论怎么评价都不过分。那么它和区块链怎么能扯上关系呢?笔者一方面作为法律工作者,另一方面又作为对区块链感兴趣的人士,不得不发挥自己的“想象力”。不过,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这关系还真不是“扯”出来的。因此,作为一种另类漫谈或者解读,我将为大家扯一扯这里面千丝万缕的关系。首先声明,本系列文章均不是严肃的论文,并没有对逻辑、出处、行文等进行严格的设计,权当各位闲暇之余的轻松阅读,不到之处,还请见谅。
上回我们聊了《民法典》第一章【区块链与《民法典》——另类解读系列(一)】,今天我们接下去聊后面几章。
第二章名称是“自然人”,第三章名称是“法人”,第四章是“非法人组织”,这三章从理论上可以统称为“主体”部分。
法律上的主体从最宽泛的标准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任何一项法律上行为要么是“自然人”做的,要么是“法人”做的,要么是“非法人组织”做的。
那么这个和区块链有什么关系?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或者节点,以及为区块链信息服务的主体提供技术支持的机构或者组织;本规定所称区块链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你看,这一条里面出现了大量关于“主体”的词,而且貌似用的有点混乱。
如果从《民法典》的角度来看,那么无非就是“信息服务提供者”与“信息服务使用者”要么是“自然人”、或者“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这里最有意思的是“节点”。“节点”应该属于计算机行业的术语,按道理不应该出现在法律条文中。“节点”主要指的是参与制造或者形成区块,提供算力的服务器或者计算机。从法律角度而言,单纯提“节点”是没有意义的,更要看这个“节点”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那这个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接下来,我们再具体分析一下第二章“自然人”。
这一章主要讲的是法律上如何看待“人”,按年龄阶段、是否能够辨认与控制自己的行为分为成年人与未成年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分别为其行为提供了法定代理人以及监护人来协助完成必要的民事活动。
区块链在此处的关系,我初步理解了一下,有这么几个方面。
第一,这一章里面有很多自然事实,如“出生”、“死亡”、“十八周岁”、“十六周岁”、“八周岁”。问题来了,大家应该听说过有改年龄这回事儿吧,如果用区块链,似乎改年龄这种事儿应该可以彻底解决掉了。顺便提一句,山东发生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的事情,通过官方新闻公布的处置结果,可以看到,一项篡改,涉及很长很广的一个链条,如果用区块链,应该也可以真正杜绝这种冒名顶替的事儿了。
第二,监护人、监护关系、法定代理人等这种人身关系也可以通过区块链固定下来。
第三,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通过法院给予的公钥与私钥,也可以通过区块链固定下来,开证明的事儿应该不用了。
第三章“法人”,讲的是法人的“生与死”,从公司设立、到公司变更、分立、合并、到公司解散、清算、注销。
这一整个流程是不是可以完全搬到区块链上?我们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你可以查询到任何一家企业的基本信息,但因为它是一个中心化的系统,所以,信息的篡改并非不可能。而如果是运用区块链,将企业从设立阶段到变更到注销的信息都放在区块上,是不是可以解决信息的客观真实性问题以及防篡改问题,而且相关信息查询者是不是可以更便捷地获取相关的企业信息?
其二,从公司内部而言,《民法典》明确了公司依照法律以及章程来运转,如果脑洞大开一下,有没有可能利用智能合约的技术,形成一个可以自我执行的章程,来进行公司治理?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整个形成过程是不是都可以区块链化,投票是不是都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来完成投票?分红是不是可以通过区块链来进行分红?股权的转让是不是都可以链上完成?
其三,《民法典》“法人”章节里面还有“非营利法人”,简单说就是公益组织,公益活动的筹款、捐款、款项的使用是不是也都可以在链上完成?
其四,虽说叫做“法人”,通常意义讲就是一个组织。组织的运转仍然要取决于该组织的每一个“自然人”,而这些“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连接点就在于各种法定身份的取得。如法定代表人、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股东,每一个法定身份,《民法典》赋予了特定的权利与义务,而这些身份自然也需要通过更加客观的方式予以确定。在这一方面,区块链仍然可以发挥它防篡改的作用,将其与电子签名配合使用,未来数据化与人工智能的时代,似乎“公章”也会变得可有可无。
如果我们将区块链看做一个“生态系统”,那么从《民法典》的角度而言,首先就是要确定这个“生态系统”中的参与者在法律上的定位是什么。通过对《民法典》第二章、第三章有关“主体”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虚拟世界,再怎么完美,也不可能是法外之地。
陆续更新,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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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闪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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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涛律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律师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博士研究生
专注于涉外法律服务、“一带一路”与海外投资、公司法务、并购、解散、破产、清算、金融、证券、私募、人工智能、区块链、智能合约、大数据等领域
最高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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